3月17日,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公布《北京市安全生產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全文如下。
《北京市安全生產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應急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信用修復的管理工作,鼓勵在本市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及有關人員(以下簡稱當事人)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信用修復包括自然修復和依申請修復。信用修復對象為本市應急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并公示的記錄當事人安全生產失信行為的相關信息,包括違反向本市應急管理部門作出的書面承諾信息,受到本市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信息,被本市應急管理部門列入安全生產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自然修復是指本條第一款所列相關信息達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修復條件和最長公示(或管理)期限后,本市應急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作出標注或者停止公示的相關活動。
依申請修復是指當事人為積極改善自身信用狀況,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本市應急管理部門申請對本條第一款所列相關信息作出標注或者停止公示并被確認的相關活動。
第三條 當事人向本市應急管理部門申請開展安全生產信用修復的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除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失信信息外,當事人按要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均可申請信用修復。
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本市應急管理部門按照“誰處罰(或記錄、認定),誰負責”的原則開展安全生產信用修復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修復申請
第五條 具有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相關信息、滿足下列條件的當事人,可以自信息達到最短公示(或管理)期限前三十個工作日起,依照本辦法規定向本市應急管理部門申請安全生產信用修復:
(一)已履行相關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二)已主動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向本市應急管理部門申請安全生產信用修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申請書;
(二)信用修復承諾書;
(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授權書等;
(四)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相關佐證材料;
(五)其他有關材料。
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并提供有效的聯系方式、送達地址。
第七條 當事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向本市應急管理部門提交安全生產信用修復申請材料:
(一)通過北京市應急管理局門戶網站安全生產信用專欄信用修復模塊提交申請材料;
(二)到本市應急管理部門駐政務服務大廳辦公地點現場提交申請材料;
(三)通過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請材料。
通過互聯網渠道提交申請材料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材料之日。以郵寄方式提交申請材料的,收到時間以申請材料簽收之日為準;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申請材料的,收到時間以應急管理部門向當事人確認收到之日為準。
第三章 受理與核實
第八條 本市應急管理部門收到信用修復申請材料,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修復的信息不在本辦法適用范圍內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補正期限;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三)當事人申請修復的相關信息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形式要求,或者當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信用修復申請。
本市應急管理部門要求補正申請材料或者不予受理信用修復申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九條 本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安全生產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作出決定并告知當事人,確認予以信用修復的,應當告知修復時限;不予信用修復的,應當說明理由;未告知的,視同確認予以信用修復。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條 本市應急管理部門可以采取實地核實、書面核實、網上核實等方式,核實當事人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等情況。
需要進行實地核實的,本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實。
第十一條 本市應急管理部門在安全生產信用修復管理工作中可以通過書面、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網絡等方式告知當事人。
第四章 信息處理與存檔
第十二條 依申請完成信用修復的信息,本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相應信息作出標注或者停止公示;
(二)在北京市應急管理局門戶網站或者區級政府門戶網站發布當事人信用修復承諾書,按照有關規定發布信用修復通告;
(三)將相關信息情況共享至本級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四)解除相關管理措施,并告知有關部門。
第十三條 符合自然修復條件的信息,本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信息公示(或管理)期限屆滿后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相應信息作出標注或者停止公示;
(二)按照有關規定發布信用修復通告;
(三)將相關信息情況共享至本級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四)解除相關管理措施,并告知有關部門。
第十四條 對于停止公示的信息,本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檔或者轉入相應信息系統保存。
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由本市應急管理部門處理為電子檔案保存,紙質材料進行銷毀處理。
第五章 權利與責任
第十五條 當事人認為本市應急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相應告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過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方式提出書面異議申請:
(一)未按規定受理、通過修復申請;
(二)未按規定標注或者停止公示已完成信用修復的信息。
第十六條 本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異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異議申請的核實、處理并向異議申請人反饋核實處理結果。
第十七條 當事人向本市應急管理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信用修復,本市應急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信用修復。
當事人通過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等手段完成安全生產信用修復的,由本市應急管理部門作出如下處理:
(一)撤銷信用修復確認決定,相應信息恢復至修復前狀態,公示(或管理)期限重新計算;
(二)記錄當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行為,作為信用記錄歸集。
第十八條 本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實事求是開展安全生產信用修復管理工作,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符合條件的信用修復申請,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九條 本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用修復過程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嚴格追究相應責任:
(一)丟失或者損毀當事人申請材料;
(二)虛構、篡改或者違規刪除當事人相關信息;
(三)違規披露或者泄露當事人保密信息和商業秘密;
(四)其他有關營私舞弊、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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